4月13日记者从杭州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庆春路天桥事故中,对肇事单位上海某机械公司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负责人王某某作出罚款1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快报资料图 记者  朱家豪 摄快报资料图 记者  朱家豪 摄

  2019年5月18日22时25分许,马某某驾驶皖SB62**号重型牵引车,装载超高货物盾构机,途径杭州秋涛北路庆春东路口时,撞击到人行天桥东南段钢箱梁引桥(限高4.5米),使该段长33.5米、宽4米钢箱梁掉落,造成正行经该处的两辆浙A号牌轿车被砸及人行天桥、车辆所载盾构机受损的事故。

  该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10万元。

  事故发生后,各方人员通宵工作,东南段钢箱梁引桥被移走,8个多小时后,秋涛北路庆春东路口解除封路。

  5月27日,天桥北侧的两个口子先行开通。被撞的箱体重新购置。8月17日,经过安装、全面检查后,天桥全面开通,恢复通行。

  “经调查,在这起事故中,该企业的行为以及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那么,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呢?

  对肇事单位上海某机械公司的处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某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事故的发生,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大家,生产安全事故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是一家企业应尽的责任。

  企业发生责任事故不仅仅会受到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员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事故的等级,处上一年度年收入一定比例的罚款。

  保证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应当成为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重要主题,只要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加大投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事故风险就可以预防和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由企业“一把手”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负全面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