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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话题背景

5月5日,贵州小伙小张在宁波姜山某洗头房嫖娼后,姑娘称自己是被骗卖淫向他求救。小张犹豫再三还是报警。宁波姜山派出所顺利地查处了一处涉嫌强迫卖淫的洗头房,并解救了一名被拐骗的少女。但小张还是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0天。

消息一出来,网友的争论就铺天盖地。不少人认为, “法治本意是扬善而非相反”。有律师认为,“嫖娼是违法行为,举报的是犯罪行为,相比之下,后者应认定为重大立功,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应不予处罚。”

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几位律师都认为,尽管他们没办法准确给出免于处罚的立功表现的标准,但在此案中,处罚得还是重了些。

对此,本期评论员@黄桥烧饼圆 @钱航律师 有话说,你更支持谁的观点,欢迎参与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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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任编辑:张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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