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龙湾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龙湾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做如下通知:
01 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含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等)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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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509元调整为1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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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不做调整,具体分为三等: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500元,基本不能自理每人每月250元,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125元。对于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残联或民政部门核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特困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失能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02 执行时间
新的保障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03 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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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以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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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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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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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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