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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臭氧层 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

2020年12月09日 16:11 都市快报 
  • 臭氧层存在于大气平流层中,对大气有增温作用,同时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免受远紫外线辐射伤害。

  释放消耗臭氧层物质(简称“ODS”)到大气并上升到平流层后,受到紫外线的照射,会分解并与臭氧进行反应,致使臭氧层被破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违法使用ODS,使不得!

  12月8日,绍兴2020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管理培训举行。全市范围内涉及生产、销售、使用和处置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相关企业,以及各区、县(市)分局相关负责人参加。

  培训邀请省环境监测中心胡瑞丰高级工程师介绍了我国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总体情况、政策法规体系以及监管要求。市执法队介绍了绍兴市涉ODS的执法检查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主持。培训后,企业代表进行问题咨询与交流。

  根据培训,相关企业需要登陆浙江省消耗臭氧层物质网络管理平台(http://115.236.164.233:8080/zjods/),每一年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备案。

  下一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对辖区内含氢氯氟企业的执法检查,对未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申领配额许可和进行备案、未按要求登陆网络管理平台录入信息、以及超配额生产、销售和使用含氢氯氟烃的,市局 、区 (县 、市)分局将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查处结果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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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范围:

  浙江省内从事含氢氯氟烃物质生产、原料用途使用、受控用途使用 (主要指制冷、发泡、清洗行业 )及其混合物经销的企业和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需纳入管理范围。 

  (一 )含氢氯氟烃生产、原料用途使用、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 (含 )以 上的企业,含氢氯氟烃及其混合物年度经销量在1000吨 (含 )以上的销售企业,按《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 E2013〕179号 )要求向生态环境部申领配额许可证和开展备案,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浙江省消耗臭氧层物质网络管理平台。 

  (二 )含氢氯氟烃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吨 (含 )以上、100吨以下的使用企业,含氢氯氟烃及其混合物年度经销量在1吨 (含)以上、1000吨以下的销售企业和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将相关信息录入浙江省消耗臭氧层物质网络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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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32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38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来源:绍兴环保

  编辑:王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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