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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中院严厉打击民间借贷违法犯罪

2020年04月02日 10:57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高发多发势头,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形成协同治理民间借贷工作合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2019年9月,由绍兴市委政法委牵头,绍兴市中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金融办、税务局、银保监分局等八部门出台《关于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实施意见》,此后,绍兴市委政法委再度出台《开展民间借贷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攻坚行动方案》,要求依法对2019年1月1日以来民间借贷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集中攻坚行动。

  经过全面摸排梳理甄别并汇总在办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及相关资料,移送公安机关调查侦办、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绍兴法院集中审理了一批民间借贷领域违法犯罪刑事案件。

  现公布八起

  民间借贷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制造虚假资金流水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刘某权经何某介绍向被害人赵某出借2万元,要求赵某出具10万元的借条,并转账至赵某支付宝账户10万元,随后刘某权要求赵某取现8万元后交还,制造虚假的支付痕迹。2017年3月,刘某权向被害人黄某出借2.8万元,要求黄某出具6万元的借条,并从银行取现6万元,以制造当日提现6万元的资金流水。赵某、黄某未及时还款,刘某权起诉赵某归还借款10万元,黄某归还借款6万元。

  [裁判结果]

  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某权虚增借款金额,制造给付凭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损害司法权威,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判处刘某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为获取高息又规避风险,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在签订借条时以实际金额的数倍记载借款金额,并通过相互间的转账返现、重复转账等方式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记录,以达到虚增的借款金额。若借款人到期未还款且经催讨无效,出借人便持借款合同、借条等借款人亲笔签名的书证,再加上银行或网络平台走账痕迹等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债务催讨”,犯罪手法上,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案例二

  肆意认定违约实施“套路贷”

  [基本案情]

  2016年下半年,王某斌为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成立“环亚金融”贷款公司,先后纠集翁某等人共同参与。王某斌负责组织策划和统筹安排,翁某负责出资,其他人根据王某斌的安排实施安装GPS、家访、拖车、催讨等。王某斌等人对外宣称以车辆抵押贷款只需在抵押车辆上安装GPS、交备用钥匙即可将车开回。后王某斌以借款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GPS信号消失、GPS信号显示车辆不动等各种借口单方认定借款人违约,并安排他人用备用钥匙将抵押车辆开回,再以将要卖掉抵押车辆、告知借款人家属等为由威胁借款人,或滋扰借款人家属,以违约金、拖车费等名义侵占借款人及其家属的合法财产。

  [裁判结果]

  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斌、翁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欺诈等手段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王某斌、翁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判决王某斌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翁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典型意义]

  现实中,出现犯罪嫌疑人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的情形,既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又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典型的“套路贷”犯罪。

  案例三

  篡改空白借据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屠某海与周某商谈,周某向屠某海借款3万元,利息每十天3600元,并需扣除第一期利息、家访费、押金等费用,周某实际到手2万元。屠某海要求周某出具借款金额和出借人均为空白的借条一份。此后,屠某海在借条的借款金额处填写18万元,并以此虚高金额的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归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屠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屠某海初犯自首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屠某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出借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借款人出具空白借条。借款到期后,伪造资金流水记录,利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妄图借助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四

  虚构民间借贷事实

  参与分配抗拒执行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吕某行归还陈某借款50万元,吕某行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陈某申请诸暨市人民法院查封吕某行所有的奔驰S600L小型轿车一辆,后进入执行拍卖程序。吕某行为抗拒执行,在无真实民间借贷的情况下,与张某、陈某等多人串通,出具虚假借条,并指使张某、陈某等人向法院起诉归还借款本息。诉讼中快速达成调解协议,后由张某、陈某等多人申请参与奔驰车的执行分配。

  [裁判结果]

  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吕某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吕某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当事人虚构民间借贷事实,串通虚假诉讼来阻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典型案例。吕某行明知对外欠付债务,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与他人串通,以虚构的借款事实提起诉讼,调解后参与分配以达到逃债目的。该案的判决,对虚假诉讼的认定和裁判具有典型意义,也警醒社会公众虚假诉讼害人害己的后果。

  案例五

  以已清偿的借条再次提起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吕某向王某峰借款1万元,王某峰实际交付八千元,并要求吕某出具2万元的借条。此后吕某归还借款后未取回借条,王某峰以尚有利息未归还为由继续向吕某讨债。无果后,王某峰以已清偿的借条起诉。2017年5月,张某向王某峰借款2万元,王某峰实际交付1.6万元,并要求张某出具两份4.8万元的借条。张某归还借款后仅取回一张借条。王某峰指使他人以另一份借条再次向张某讨债,无果后向法院起诉张某归还4.8万元。 

  [裁判结果]

  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峰单独或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依法惩处,判决王某峰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已清偿的借条再次提起虚假诉讼,属于典型的“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案件。王某峰虚增债务,以已归还的借条,再次起诉要求借款人归还,企图通过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侵害他人利益。通过该案判决,查明了虚假民间借贷的事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同时也提醒借款人在还款后,应收回借条,或妥善保存相关还款凭证。

  案例六

  假借平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夏某方等人以砍头息的方式向夏某一累计发放贷款18万元,月息15%至30%,夏某一实际到手13.95万元。因夏某一支付了1500元利息后没有继续支付高额贷款利息,夏某方等人与新昌某担保公司汤某(另案处理)商量,以假借转账平单名义让夏某一签订虚高借条,所获利润由夏某方与汤某平分。2017年6月,夏某方将夏某一带至汤某处,先以收取利息为由将借款增至22万元,然后假借转账平单名义让夏某一出具30万元借条。

  [裁判结果]

  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夏某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判决夏某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部分犯罪嫌疑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者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实施诈骗。

  案例七

  以民间借贷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至2017年8月,周某、上官某未经相关机构批准,自行或通过他人介绍,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以银行转贷、经营弹簧厂、资金周转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潘某等33人通过民间借条形式,以月息3分至1毛,吸收存款共计4976.85万余元。至案发前,已返还本金及利息3323.755万余元,尚有1653.095万余元未返还。

  [裁判结果]

  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上官某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4976余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上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名,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用承诺支付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以民间借贷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八

  黑恶势力假借民间借贷名义

  实施“套路贷”

  [基本案情]

  自2014年以来,程某君为获取非法高额利益,纠集彭某枫、刘某波等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对外违规发放高息小额民间借贷,五年来,逐步形成了以程某君为首的稳定的黑恶犯罪组织。在程某君的组织领导下,团伙成员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砍头息”、虚增贷款金额等“套路贷”方式形 成虚假债权债务,在借款人无力归还本息情况下,采用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言语威胁催讨借款。追讨无果后,该组织利用逼迫借款人签“空白”借条、虚假垒高借款金额,上门泼油漆、砸玻璃,到借款人或担保人工作场所拉横幅、敲锣打鼓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给借款人“吃跟班”,甚至非法拘禁借款人,再利用虚高借条或“空白”借条提起民事诉讼。经查,程某君团伙非法获利达数百万元。

  [裁判结果]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程某君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其余成员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对程某君、彭某枫等十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十一年不等刑罚,并处于罚款。

  [典型意义]

  近年来,黑恶势力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帐”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本案系典型的黑恶势力假借民间借贷名义实施“套路贷”的案件,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如火如荼开展下,人民法院重拳出击,对黑恶势力勇于亮剑,从严从快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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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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