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浙江省消保委获悉,由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首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11月26日,浙江省消保委与涉案的7名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将由7名被告人共同履行退一赔三的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6月18日,浙江省消保委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与浙江省消保委就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达成了一系列工作联动机制。这也是浙江省消保委自2014年提起全国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后,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中作出的又一有力探索。

  受访者供图

  2019年1月8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杨某某等人未经强生公司的许可和授权,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以及储存假冒强生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9年1月11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交至诸暨市公安局,诸暨市公安局受理并立案侦查。经查,涉案假冒强生婴儿润肤油系由郭某某等人生产,后销售给郑某某等人,再销售给骆某某、柯某某,由骆某某销售给杨某某等人共同经营的网店,最后销售至消费者。截至被抓捕之日,杨某某等人通过网店对外销售假冒强生婴儿润肤油销售额共计56万余元。经鉴定,杨某某等人销售的强生婴儿润肤油非强生(中国)有限公司生产,属于侵犯强生(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2020年4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等7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6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就杨某某等7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案向浙江省消保委提供案件线索,并建议省消保委对该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接到案件线索后,浙江省消保委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并组织专家咨询会议研讨,同时报请案审委会议论证。

  由于该案涉案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11月23日,浙江省消保委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杨某某等7个被告退还销售款56万余元,并3倍赔偿消费者损失169万余元;同时,判决7个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浙江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

  11月26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浙江省消保委与7名被告当事人进行调解,当场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某等7名被告共同退还案涉商品销售款563906.6元,并按网店实际销售金额的3倍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691719.8元,以上金额合计2255626.4元。同时,7名被告人同意于2021年2月10日前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浙江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浙江省消保委副秘书长韩志斌表示:“由于该案涉及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消费者,消费者单独起诉维权难度大,浙江省消保委作为适格主体起诉是履行法律职责的体现。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做到了对违法经营者的警示,营造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今天下午,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来致谢函,对浙江省消保委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做出的努力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