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浙江将全面落实公安部推出的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通过推行“异地通办”、推进“简政放权”和深化“网上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据预测,仅车辆免检这一项措施,今年全省将惠及240万车主。

  和浙江百姓息息相关的比如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私家车登记全省通办、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放宽到70周岁等问题,浙江省交管局就相关政策措施进行解读。

  措施一:推行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

  在实现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通考”的基础上,推行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

  内容解读:

  1、适用于内地居民和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初次申领、增驾摩托车驾驶证,但不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

  2、内地居民申请驾驶证的,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审核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对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只审核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对未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申请考领驾驶证的,仍按原规定审核相关证明凭证。

  措施二:推行摩托车转籍异地通办

  在已实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转籍档案网上转递的基础上,推行摩托车转籍信息网上转递。对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摩托车转籍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无需再回迁出地验车、提取纸质档案,车辆信息网上转递,减少群众两地间往返。

  内容解读:

  转籍登记是指车主不变,只是变更居住地。

  措施三: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浙江暂不实施)

  在部分省(区)试点推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登记持身份证通办,对本省户籍居民省内异地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直接申请,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对于已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地方,仍需按当地政策执行。

  内容解读:

  1、该措施适用于本省户籍居民在省(区)内异地办理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新车的注册登记业务。

  2、该措施先行在内蒙古、江西、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陕西、甘肃等12个省(区)试点实施,浙江暂不实施。

  3、对于已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地方,仍需按当地政策执行。

  措施四:推行二手车出口临牌异地通办

  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用于出口的,简化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可以直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核发正式号牌;属于异地收购车辆的,可以在机动车登记地直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返回企业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为二手车出口创造便利环境。

  内容解读:

  1、该措施主要是为二手车出口创造便利环境,激发国内汽车消费市场活力,助推外贸稳增长工作。

  2、具体实施范围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台州、山东济宁、广东、四川成都、陕西西安、青岛、厦门试点推行二手车出口。按照通知要求,二手车出口企业所在地在试点省市的,企业可以在全国从事出口车辆的收购,涉及出口车辆的转移登记、核发临牌业务在全国均可以办理。

  措施五: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

  在实行6年内6座以下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免检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将6年以内的7至9座非营运小微型等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每两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两年检验1次。车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这张表格请收好,和车子免检周期有关!

  在用车第7年已按规定车检的,第8年免检,第9年、第10年需要参加年检。在用车在第9年已年检的,不享受免检,第10年需要参加年检。

  非营运小微型客车检验周期表(10年以内)

 

车辆类型

 

注册登记日期

免于上线

检测次数

需要到检验

机构上线检

测的时间

 

提示事项

 

 

 

 

9座以下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

2018年11月1日(含)之后(2年内)

4次免检(第2年、第4年、第7年、第9年)

第6年、第8年、第10年

第2年和第4年需申领检验标志

2016年11月1日(含)至2018年10月31日(含)之间(2—4年)

3次免检(第4年、第7年、第9年)

第6年、第8年、第10年

第4年需申领检验标志

2014年11月1日(含)至2016年10月31日(含)之间(4—6年)

2次免检(第7年、第9年)

第6年、第8年、第10年

 

2013年11月1日(含)至2014年10月31日(含)之间(6—7年)

2次免检(第7年、第9年)

第8年、第10年

 

2011年11月1日(含)至2013年10月31日(含)之间(7—9年)

1次免检(第9年)

第10年

 

2011年10月31日(含)之前(9年以上)

不予免检

第10年

 

  内容解读:

  1、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非营运大型轿车,但其中面包车不属于免检车型。对于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也不适用该措施,仍应按原规定周期检验。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上线检验。

  2、截止目前,全省汽车保有量1750万,其中9座以下(含9座)1493万,占85.3%。对于9座以下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使用年限不满10年的,仅需上线检验2次;对10年以上的,仍然按照原规定的检验周期执行,即10-15年的,每年检验一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检验一次。

  3、对在用车第7年已按规定检验的,第8年免检,第9年、第10年需正常参加检验;对在用车第9年已按规定检验的,不享受免检政策,第10年需正常参加检验。

  措施六: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年龄上限由70周岁调整为不作限制,对70周岁以上人员考领驾驶证的,增加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既便利老年人考领驾驶证,又保证身体条件符合安全驾驶要求。

  内容解读:

  1、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适用于初次申领、增驾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许可,也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

  2、通过机动车驾驶理论考试系统测试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内容和题目全国统一,每次测试由系统随机抽取20道题,包括10道选择题和10道判断题,测试时间为20分钟。能力测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为合格。测试通过的受理报名,未通过的可以在三个月内补测两次,测试成绩三个月内报名有效。

  3、70周岁以上人员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要按规定每年进行体检。

  措施七:优化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驾驶证的年龄下限由26周岁、24周岁降低至22周岁,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年龄上限由50周岁调整至60周岁。同时,缩短增驾时间间隔,对无相应记分周期满分记录,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至少5年缩短至3年,申请牵引车和中型客车驾驶证的,由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至少3年缩短至2年,进一步满足群众生产生活和客货运输企业需求。

  内容解读:

  1、调整以后,AB类驾驶证的申请年龄为: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驾驶证的年龄下限分别为22周岁、22周岁、20周岁、20周岁、20周岁,年龄上限均由50周岁调整至60周岁。需要提示的是,AB类驾驶证的使用年龄上限也为60周岁,对临近60周岁(56周岁以上)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达到60周岁时将注销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应慎重考领增驾。此项措施也适用于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

  2、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调整为二年以上,已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调整为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调整为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调整为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4、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调整为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措施八:扩大体检医疗机构范围

  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体检医疗机构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扩大到符合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方便群众就近办理。

  内容解读:

  1、初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体检证明等驾驶证业务的,可以到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体检。

  2、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其身体条件证明仍适用原来的规定。

  3、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措施九:便利残疾人家庭共用车辆

  对于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C2)以上的人员,可以驾驶上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便利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共用车辆。

  内容解读:

  1、普通驾驶人驾驶上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驾驶人需持有C2类及以上驾驶证;二是驾驶车辆仅限于上肢残疾人专用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三是驾驶人员限于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

  2、对与残疾人无关或者以营利为目的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的,调查核实后,不予相关通行便利。

  措施十:推行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

  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向道路运输企业推送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提供查询本企业机动车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等信息服务。

  内容解读:

  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校车、货运和危险品运输等道路运输企业免费注册为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用户后,可以查询本企业名下机动车的状态、检验有效期及其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聘用驾驶人的驾驶证状态、累积记分、驾驶证有效期等信息,以及推送给企业的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通报抄告、通知公告等信息。

  措施十一:推行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

  驾驶人通过“交管12123”APP可以查询、下载近三年交通责任事故、准驾车型变化、交通违法和记满分等记录,方便其在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工作应聘等生产生活中出示、使用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

  内容解读:

  1、驾驶人安全记录内容包括:驾驶人驾驶证简项信息,近三年内的交通违法、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责任事故、准驾车型变更记录,当前及最近连续三个完整记分周期内满分记录,支持用户按需选择记录内容下载、打印。

  2、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查询、下载后,全国任意地均可使用。

  措施十二:试点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

  推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银保监部门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共享,在试点地区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车辆管理所网上核查机动车交强险信息,申请人无需再提交机动车交强险纸质凭证,进一步简化办理机动车登记等手续。在试点基础上,全国逐步推行。

  内容解读:

  1、本次试点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启用除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以外车型的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核查到交强险信息的,群众可以免予提交交强险、车船税纸质凭证。

  2、2020年11月20日起,在我省以及天津、内蒙古、江苏、江西、广东、广西、新疆等8个省(区、市)全面推行。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广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