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下午,桐庐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程某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处程某忠有期徒刑3年。

  桐庐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程某忠搭乘由杭州西站开往桐庐县分水车站的大客车回家。当天下午3点30分许,在大客车行驶至桐庐县分水镇东溪村附近时,被告人程某忠以“方便”为由要求司机停车,在司机告知其疫情期间公司规定不能在此处临时停靠的情况下,被告人不顾全车13人的安危用左手抢夺、拉扯大客车的变速杆、方向盘,致使车辆行驶方向发生偏离,所幸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停车,事件未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桐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忠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桐庐法院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通行路段、载客情况、被告人妨害安全驾驶严重程度及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生命诚可贵,安全无小事!法官呼吁大家文明乘车,安全出行,勿因一时冲动,触犯刑律,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