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 林波 摄浙江宁波。 林波 摄

  8月14日,据浙江省宁波市官方消息,经宁波市政府同意,宁波市政府办公厅于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放开宁波市落户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9月11日起进一步放开宁波市落户条件。其中最大亮点是,长三角地区缴纳的社会保险在申请落户时,可累计纳入宁波市缴纳年限。

  据悉,该《通知》主要涉及放宽居住就业落户条件、放开投资创业落户条件、放宽人才落户条件和便利长三角地区人员落户等5个方面。

  根据“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要求,《通知》规定,在宁波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在上海、浙江、江苏、安徽“三省一市”缴纳的社会保险在申请落户时可累计纳入该市缴纳年限。

  《通知》指出,现户口登记在上海、浙江、江苏、安徽“三省一市”内,在该市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

  在放宽人才落户条件方面,硕士、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15年内的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及紧缺人才,在宁波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可随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允许其配偶、未婚子女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