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的雷先生是滨江某小区业主,平时都在永康做生意,这些年滨江的房子一直空置着。

  今年年初,雷先生打算装修入住,进了小区却发现,靠近自家门前的两个车位被别人的车给占了。

  起初,他还以为是别人临时停放,可后来每次去,车位都被占着。他去找车主沟通,对方却说,这两个车位本来就是自己的,已经用了一年多了。

  “怎么可能?这两个车位是我买房的时候,开发商送的!”雷先生说,2013年,他花1200万元买下这套270平方米的房子,当时开发商承诺买房就送两个车位,也正是这个条件吸引了他。签合同的时候,他清楚记得有一份《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

  可他没想到的是,对方车主也拿出一份合同,合同是2018年底签订的,显示开发商以52万元的价格,将两个车位出售给了他。

  雷先生一头雾水,去物业了解情况,物业查询后确认,原本赠送给他的两个车位使用权已于2018年12月29日转让给他人。

  按照物业工作人员的说法,这是因为雷先生5年来都没有交过车位使用费,所以开发商按照规定回收车位,转卖给了别人。

  雷先生解释,这是此前因房屋结构和质量问题和开发商有过一些纠纷,导致没有及时交费,但他并不认可对方据此回收车位的行为:“车位使用费我可以随时补交,但两个车位卖卖几十万元,这个损失怎么算?”

  事后,雷先生试图和买主协商,能不能换两个车位,对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开发商也曾提出另外补偿两个车位给雷先生,但他认为,被转卖的这两个车位正对着自己房子地下唯一的出入门,现在对方停着车,阻碍了自己进出,装修运送材料都很麻烦,也不同意。

  多次协商无果,雷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法院。

  法官审理认为,实质上,雷先生是通过支付42万元购房款的方式,取得车位的占有、使用权利,也就是说,两个车位表面上算作“赠送”,其价值其实已经包含在了购买主房的价格中。而他拖欠的车位服务费,每年只需1200元,5年共计6000元,与两个车位的价值差距过大。

  由此来看,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显然并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排除了原告占有、使用车位的主要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综上,法院在近日作出判决:不予采信开发商的抗辩意见,判决确认原告雷先生有权占有、使用案涉两车位。

  目前,开发商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说,如果二审维持原判,那么判决生效后,雷先生有权要求目前的车位使用人让出车位,至于其买车位的费用,可向开发商要求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