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风俗中,丈夫晚年离世后,其墓碑上应保留妻子姓氏。可台州三门一位老人去世前曾先后有两任妻子,后任妻子因老人与前妻的子女未给其在老人墓碑上“署名”而起了争执。近日,三门法院审理了这起墓碑“署名”纠纷。

  方某晚年丧夫,后与中年离异的陈某结缘,二人在花甲之年再婚,磕磕绊绊相处了近二十年,但因岁数过大并未共同生育子女。可遗憾的是,这些年,方某与陈某四名子女的相处也并不和睦。

  就在前几个月,老伴陈某因病不幸离世。陈某的四名子女尽了儿女职责,为其购买了当地公墓,并操办了丧葬事宜。可陈某子女在墓碑上刻了其生母王某的姓氏,并未刻上方某姓氏。方某为此很闹心。

  方某拿出了一份与陈某在婚前签订并经公证处公证的协议与陈某子女争论,“上面写明‘死后坟墓做在一起,丧事由双方子女协商办理’,你们怎么能违背你们老爸的意愿。”悲愤之余,方某认为陈某子女侵犯了其作为配偶的权利,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陈某子女认为,其生母王某尚健在,也希望生母百年之后能与父亲合葬在一起,况且方某与前夫的子女已将其署名在其前夫的墓碑上,表明方某愿意与其前夫共立坟冢,不加方某“署名”更利于双方后代各自进行祭祀。

  陈某子女的答辩符合情理,但与其父亲陈某生前意愿相违背。后经法庭组织调解,陈某子女愿意拿出7万元作为方某放弃署名的经济补偿,方某考虑后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现行的《民法典》对墓碑署名并无明文规定,但方某要求署名符合社会伦理及公序良俗,应受法律保护。可是考虑到墓碑也承载着后人的孝道与追思,陈某与方某并无共同子嗣,方某也已经在其已故前夫的墓碑上署名,后经调解陈某子女给予方某经济补偿也是出于对死者生前意愿的尊重,且在长远上避免后人追思前人时产生的情感疙瘩。”承办法官叶春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