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中院开庭审理“玻璃”案 湖州中院提供湖州中院开庭审理“玻璃”案 湖州中院提供

  “法官,玻璃是我放家门口的,物业没权丢。”“法官,过道堆放玻璃有隐患,我们出于消防安全考虑才处理掉的。”近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与业主因“清理家门口装修玻璃”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上诉案件。

  2018年底,想建“阳光房”的李某,用八块玻璃对其住房外的公共区域进行包围。此举因违规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因李某未按期自行拆除,行政执法部门将八块玻璃拆卸后放置在李某家门口。

  2019年1月14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李某,基于消防安全考虑,限李某在一周内将家门口的玻璃清除,否则物业将代为清理。李某回复该八块玻璃仍有用处,要求物业公司不得丢弃。当月21日,因李某迟迟未清理,物业公司将其家门口的八块玻璃当作建筑垃圾清理。

  而后,李某又花费2500元另行购置八块玻璃,并找物业公司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在李某未放弃八块玻璃的处分权或者授权给物业进行处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八块玻璃当做建筑垃圾清理,属于无权处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对自己所有的八块玻璃,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对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存在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和八块被拆卸玻璃的折旧情况,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应当赔偿李某财产损失1500元。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