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21时许,萧山区公安分局蜀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蜀山街道03省道边九鼎石材市场附近一企业发生火灾。后火灾被消防扑灭,无人员伤亡,但火灾造成了物资、设备损毁、厂房大面积过火,损失较大。

  经调查,企业负责人陈某(60岁,萧山人)将经营、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边角料堆放在厂房之间过道当中,占用了消防防火间距,堵塞了疏散通道,在明知物品为易燃物的情况下,疏于管理,并对消防隐患未落实整改,导致火灾。

  目前,陈某已被萧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相关案情正进一步调查当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订)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