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教育厅昨晚发布最新的《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简称民办学校),将于3月1日之后实行。

  省教育厅官网也对办法进行了解读,划出了此次收费管理的重点变化——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

  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教育)收费政策由各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或市场调节价。

  缩小实行政府制定价格范围

  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范围仅仅是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而且各级政府可以按照市场化方向进行改革。

  创新监管的方式方法

  对由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鼓励执行成本公开制度;加强收费公示制度,调整收费标准的要进行公示并说明调价理由及依据,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取消教育收费备案规定

  由发展改革部门等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不再要求备案。另外,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对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不再要求报备。

  增加收费动态管理和成本监审程序

  规定学校调整收费标准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年。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前要进行成本监审,以办学成本为定价依据。

  与之前的管理办法相比,变化在哪里呢?为何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2月17日上午,小狮妹采访了参与修订和完善这份管理办法的浙江省教育厅有关职能处室。相关工作人员对这份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明确变化主要在三方面——

  一,办法将民办学校收费进行了分类管理,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的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不设立营利性学校之外,其他阶段的学校(幼儿园、高中)收费,可根据办学许可证的属性来定价。如果是营利性学校,则不在这个管理办法内,学校收费实行市场化定价。

  二,对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不再要求报备,实行市场化管理。

  三,营利性学校收费放开后,为防止频繁调价,增设了调价跨度不得多于两年。

  根据最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在2018年发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要求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

  文件中也提到,为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行更加开放的分类定价机制,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由各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这位负责人说,2022年底前,浙江所有民办学校要完成分类登记,这个收费管理办法也同步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