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了一起涉及4万多条公民信息贩卖的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也是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提起的一起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由被告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000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2019年2月起,孙某以人民币3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案外人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

  由于本案涉及不特定自然人的公共利益,经过诉前公告没有适格主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孙某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办案检察官表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具有公益属性。本案中被告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4万多条,导致众多不特定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纳入公益诉讼保护范畴,具有法律支撑,同时也是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被告代理人均对公益诉讼起诉人陈述的事实部分没有异议。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该案审理中适用了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及保护的规定,认定孙某在未取得相关主体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含有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的个人信息,并以牟利为目的将获取的4万余条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出售,属于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的大规模侵权行为。孙某案涉行为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这一公共利益,构成对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侵害,遂做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