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时分,在杭州西湖区某小区某幢单元楼下,一名女子与物业值班人员起了争执。

  几分钟后,情绪激动的女子作出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举动:朝着单元楼玻璃大门猛踹了几脚,边踹还边说到:“我跟你讲,我今天受伤了就赖你哦!”

  随后,大门被踢碎,女子也被送往了医院。

  女子酒后回住处

  没出示健康码被拦

  踹碎玻璃大门受伤

  这一幕发生在去年5月5日。

  那一天凌晨12:30左右,吴女士酒后回到自己租住的小区。走到单元楼下,吴女士发现没带单元门门卡,便按门铃要求物业24小时值班人员开门。彼时,该小区物业规定,因疫情防控需要,任何人出入小区都需要出示健康码。醉酒的吴女士因出不出示健康码的问题与值班人员发生了争执。

  随后的两三分钟里,吴女士按了几次门铃,值班人员并没有帮她开门。这时,她一边拿着手机录着视频,一边抬脚猛踹单元玻璃门,并对值班人员说:“我跟你讲,我今天受伤了就赖你哦!”

  一下、两下、三下……在吴女士踹了几下后,“嘭”得一声,玻璃瞬间碎了一地。身着短裙、脚踩高跟鞋的吴女士有点踉跄地走进大厅,对值班人员说了一句:“可以了,现在全受伤了。”

  此时,吴女士的大腿、手臂等多处被玻璃碎片划伤,流满了鲜血。之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女子:物业有错导致我受伤

  要赔我医药费

  经就诊查明,吴女士右大腿后侧有一纵斜行伤口,长约20厘米,深及肌肉;右膝及右足部创口各约6厘米;右肘部创面约5厘米,深及骨质;右腋下两道伤口,分别长约2厘米、5厘米。

  吴女士事后回忆称,当时她喝了四杯子弹杯装的洋酒,“每杯都是一小口的量,酒里还加了话梅,我回家时人是清醒的”。

  去年6月5日,经派出所调解,吴女士一次性向小区业委会支付玻璃的维修费用4000元。派出所就此出具《治安调解协议书》,双方在该协议书上签名确认。协议书载明的主要事实包括“吴女士因登记出示健康码的问题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后其将该大厅的两扇玻璃门踢碎了……”

  事情到此并未结束。

  3个月后,吴女士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物业起诉到西湖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吴女士认为,小区物业对小区业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提供开门服务。因物业管理员拒绝给她开门,她情急之下踢了单元楼下玻璃门,加上安装的不是钢化玻璃,玻璃破碎导致她受伤,所以物业有过错。她为了治疗和祛疤,已花费4万多元。

  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冲动行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日前,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发生在疫情严控期间,物业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出入人员的查验事宜,正是其行使对小区住户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关于吴女士所主张的涉案伤害,因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过错责任,应由吴女士对物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吴女士主张物业在她按呼叫铃后未及时打开单元门,存在过错。对此物业辩称,当时吴女士拒不出示健康码却强行进入小区,保安人员见其醉酒、精神状态不清醒且穿着清凉,不便强行制止,便暂不给其开门,待领班到场后沟通处理。

  结合《治安调解协议书》中双方确认的事实,可以认定物业是因吴女士未出示健康码而拒绝开门。即物业未开门是事出有因,不存在侵害原告权利的主观过错。

  退一步说,即便物业是无故拒不开门,该拒不开门行为与吴女士暴力踹门致伤之间亦不存在因果关系。吴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踹碎玻璃门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却放任自己以踹门的方式发泄情绪,最终造成自己受伤和公共财物受损的双重后果。该损害后果的发生由吴女士自己造成,与物业无涉。

  因此,法院认定吴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其受伤系因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吴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的关键阶段,公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这不仅是道德层面也是法律层面对每个公民的要求。

  本案中,吴女士拒不出示健康码,物业工作人员从防疫管理、安全角度出发,不开单元门并无不妥。在物业拒绝为其开门时,吴女士凭借一股冲动做出了踢门自伤的行为,不仅造成小区公共设施损坏,也导致自己受伤,于人于己均不利。

  记者  王艳颖  通讯员 西法

  编辑 谢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