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月前,萧山姑娘小康(化名)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莫名其妙被盗刷,刷卡地点还在不同的国家。震惊之余,冷静的小康进行了一波教科书式的操作,最终追回了全部损失。

  3月29日凌晨,小康正在家中刷着微博,突然手机上接连跳出几条交易提醒短信。短信显示,她持有的一张借记卡在迪拜、美国等地接连发生5笔取现及消费记录,共计人民币102128.31元。

  小康很疑惑,虽然自己是在境外旅游过,也曾在境外的ATM机上使用过银行卡,但案发当时她明明人在家中,“被消费”的借记卡也安静地躺在自己的钱包里。

  怎么回事?不得不说,小康的维权意识还是比较强的,当天她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向案涉借记卡存入了100元,打印、留存了此次操作的凭条。此外,小康还联系了发卡银行要求赔偿,但银行拒绝赔付。

  为维护自身权益,6月4日,小康将银行诉至萧山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102128.31元和相应利息。

  “报案那天,我往银行卡里转了100元,可以证明自己是在国内的,银行卡也在自己身上,境外的几笔消费不是我本人花费。”庭审中,小康认为银行应该进行赔偿。

  银行则认为,小康的银行卡被盗刷是小康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小康在办理银行卡设置密码后,长时间内未进行密码更新、修改,不排除密码曾被泄露的可能;小康的银行卡是磁条卡,未升级变更为芯片卡,磁条卡在境外通过ATM机进行操作的话,被复制、盗用信息的风险较高。

  对于银行的辩称,小康并不认同。她表示,银行开通境外业务,就是允许持卡人在境外用卡,不能因为持卡人在境外通过ATM机使用过卡片,就认为信息被复制就是持卡人的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本案中,小康所持的借记卡在境外发生多笔交易,而小康当日在国内向案涉借记卡内存入100元,可以认定境外交易发生当时小康在国内且持有案涉借记卡,上述境外交易非小康所为。

  同时,案件中无证据证明小康有泄露交易密码的行为,故应认定案涉借记卡被盗刷系他人利用金融机构的安全隐患所致,小康有权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小康损失102128.31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把钱存在银行”是老百姓选择的最普遍的理财方式。这种“普遍”,是基于老百姓对银行存款安全性的信赖,而金融机构的生存之本,也在于其安全性。

  为提高安全性,银行应努力提高并改进银行卡防伪技术,最大限度防止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

  作为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特别是在境外使用银行卡时,要尤其注意刷卡安全;谨慎使用磁条卡,尽量使用安全系数较高的芯片卡,尽量避免在使用独立POS机的小商户或流动性摊点处刷卡等。

  如发生类似情况,可尽快致电发卡银行申请挂失,同时要求核查消费记录,前往最近的ATM机或者商户取现或消费,留好证据,及时维权。

  当然,并非所有的存款“不翼而飞”都要由银行担责,每个持卡人对保护个人银行卡及密码信息也负有当然的义务。若完全系持卡人自身过失造成损失的,需要由持卡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