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是引领社会航向的明灯。每一起案件的审理,每一声法槌的敲响,都是人民法院在追寻公正之路上的不灭印记,也为社会指明应循的方向。

  随处可见的窨井盖,虽不起眼,但关系到每个人“脚底下的安全”。

  就这样一个小小的窨井盖,“两高一部”专门出台了指导意见。针对近年来时有发生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为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相关犯罪,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今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就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犯罪。

  昨天下午,长兴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窨井盖犯罪案件。被告人杨某盗窃两块窨井盖,获利百元左右。长兴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案是全省首例因“偷盗窨井盖”被判处破坏交通设施罪案。

  今年5月30日,被告人杨某白天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长兴县虹星桥镇某村村委会门口道路时,发现地面上有两个铁制的窨井盖。被告人杨某平日以收废品为业,看到路面上的窨井盖后,一时之间竟起了贪念。

  “白天不好意思拿,等到晚上10点左右,我驾驶着电动三轮车又来到村委会门口,看四下无人,就徒手把两块窨井盖搬到车上。”被告人杨某在庭审过程中说到。

  “当时想反正这两块铁是公家的,拿去也没事,其他的没想过。”

办案法官现场勘查办案法官现场勘查

  偷走两块窨井盖之后,被告人杨某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窨井暴露在外。经测量,该窨井开口为长40厘米,宽40厘米。

  经长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这两块窨井盖的市场价格为260元。被告人杨某倒卖两块窨井盖,也仅获利百元左右。虽然窨井盖本身的价值不高,但因窨井盖丢失给过往行人和车辆造成的伤害,却是不可估量的。所幸,当地村委会第二天清晨发现窨井盖被盗后,及时进行了重新铺设,没有给车辆、行人造成危害。

  法院判决

  长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夜间窃取村道上的两块窨井盖且未采取保护措施,致使窨井暴露在外,足以致使经过该处道路上的车辆发生毁坏的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坦白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说法

  近年来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仅2017至2019年新闻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涉窨井盖相关犯罪,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

  为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相关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可分别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22项罪名,最高构成故意杀人罪。也就是说,盗窃、破坏窨井盖,不再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小事”,而是将追究刑事责任。这毫无疑问是一种惩处力度上的升格,彰显了刑法对于保障和维护社会“脚底下安全”的兜底力量。其中,《意见》规定:

  一、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对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案被告人杨某窃取窨井盖的位置,位于该村村道上,是来往车辆通行的道路,该路亦是办事群众到村委会停车办事的必经之路。且《意见》明确了,所称的“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接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被告人杨某窃取窨井盖致使窨井暴露在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