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人民法院。 江北法院提供江北区人民法院。 江北法院提供

  近几年,“网红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潮的网购引流方式,越来越受到大众的青睐和追捧。不少商家邀请了“网红”带货,但是在带来知名度和销售额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

  花40万元请“网红”带货,却仅有3000元销售额。7月28日,记者最新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受理了该起企业就网络直播带货起诉直播平台的案件。

  据介绍,“网红”带货实质是网络红人通过网络的直播平台,利用其自身的流量,吸引观众,并以讲解或试用的方式,使观众更直观、更具体、更便捷的了解商品信息,从而促使达成交易的一种线上商业模式。

  在有了诸多成功案例之后,不少企业跃跃欲试,希望借助“网红”流量来扩大自己商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额。

  森森公司(化名)为扩大品牌知名度与销售量决定试水网络直播带货,与麒麟公司(化名)签订了《双十一网络直播间推广协议》。双方约定麒麟公司应当指定旗下知名主播芭芭(化名)于2019年11月11日当天为森森公司进行产品直播推广,直播当日应完成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产品销售额。

  结果因为主播芭芭档期冲突,麒麟公司在与森森公司口头协商后安排了一位新主播为森森公司进行网上带货,新主播完成四场直播后仅达成3000元的销售额。森森公司支付了40万元的服务费,销售额极不理想,还错过了“双十一”销售黄金期。于是将麒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40万元推广服务费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双方对合同签订、款项支付都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违约责任各执一词。森森公司认为平台未与其协商更换主播,新主播流量与收取的服务费不匹配,要求退还服务费。麒麟公司认为已提前告知原定主播档期冲突,更换新主播系双方认可,且《双十一网络直播间推广协议》未对销售额不达标约定违约责任,服务费不应退还。

  在分析《双十一网络直播间推广协议》后,法官发现该份协议双方只约定预期销售额、销售额达标后的提成比例,但并未约定销售额不达标情况下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也未对不同流量层级主播的服务费进行约定。

  最终,在法官组织下,双方达成了调解,麒麟公司退还部分服务费给森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