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开始,《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以后电动自行车的购买、使用、乘坐、驾驶都将有据可循,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从6月29日开始一直到7月3日,每天16:30-18:30晚高峰期间,杭州交警都在滨江区针对无牌、套牌、假牌或存在盗抢嫌疑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处扣留;

  对闯红灯、停车越线、逆向行驶、骑快车道、未戴安全头盔等重点交通违法进行拦截处罚,并予以教育训诫。

  同时,交警在滨江区20个路口开设“电动自行车说理说法点”,包含“锁车区”“扣车区”“等候区”“扫码区”“宣教区”五大区域。

  钱塘新区交警部门在辖区主要交通路口,组织开展为期11天的电动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

  昨天早上7点,钱塘新区分局出动警力400人,在街道、社区、志愿者等力量的配合下,在全区20个主要交通路口同步开展电动车违法整治。

  在海达南路路口,执勤警力正在对一辆加装了遮阳篷的电动车进行拆除。之后,车主接受相关训诫,一番流程下来后,车主准备离开。民警发现车主未戴安全头盔,便贴心地送上了一顶。

  截至上午9时,钱塘新区警方共查处各类重点违法行为242起;查扣无牌,假牌车辆114辆,宣教训诫488人。

  另一方面,由于道路施工等原因,杭州市区一些非机动车道路权保障工作不到位,从前期交警上路巡查情况看,目前非机动车道路面坑洼、路面积水、机非隔离缺失、非机动车道过窄、照明缺失、安全视距不足等问题仍十分突出。 今年六月初,杭州交警制定下发《加强非机动车路权保障行动方案》,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非机动车路权保障专项行动。 交警会同住建、交通、城管等部门对公路缺乏机非隔离存在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机动车道过于狭窄等问题进行全面摸排,通过适当工程改造,保障非机动车的通行路权保障。如钱江三桥、复兴大桥非机动车上下坡道的改造。

  仔细看看这些条款

  可能和骑电动车的你密切相关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一共29条,涵盖了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方方面面,我们从中节选了一些可能和骑车的你关系更加密切的条款,不妨仔细看看。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且已经在公安机关备案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通行号牌。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单位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应当避免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定期检修蓄电池电气线路,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道路通行安全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八条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 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扣留车辆;驾驶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扣留车辆,收缴伪造、变造、冒用的行驶证、号牌。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且电动自行车无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应当及时退还被扣留车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

  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首席记者 蒋大伟 记者 孙毓 通讯员 郑熠炯 伊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