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上午,杭州中院公开宣判两起毒品犯罪案件,其中1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2名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刑!

  案例一

  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陈海军和余某某、伍某某、叶某(均已判刑)等人结伙,多次在广东省惠来县向被告人庄文豹等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运输至杭州贩卖。庄文豹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2330余克,陈海军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8000余克。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庄文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海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陈鸿麒以贩卖毒品牟利为目的,先后多次向冯某某(已判刑)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478克,陈鸿麒将购得的部分毒品贩卖给丁某、袁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鸿麒为贩卖牟利向他人购买毒品,并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鸿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说法

  杭州毒品案件数量近年来在持续下降,但案件绝对数仍保持高位。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周边省份毒品渗透影响和本地毒品消费刺激,毒情依然严峻,禁毒工作任重而道远。

  杭州全市既重视从毒品源头上堵源截流,也重视对末端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对于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同时,加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剥夺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和条件。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记者 林琳 通讯员 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