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浙江高院发布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中,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被告人,部分构成刑事犯罪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处以罚金。

  同时,法院积极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判决被告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或生态损害赔偿金等,款项专门用于生态修复。

  在清凉峰一带猎捕梅花鹿、果子狸等

  判赔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83万元

  在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范围的野外山林,叶某、涂某、许某三人单独或分别结伙,在禁猎期采用自制火药枪射击、自制弹簧套埋设陷阱、夜间照明等方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其中,梅花鹿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黄麂、野猪、果子狸、竹鸡、野鸡、棘胸蛙等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经评估计算,被猎杀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4.83万元。

  去年年底,三人被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3月12日,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与三人达成调解协议:三人共计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83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用弹弓、钢珠猎捕野生鸟类51只

  丁某在网上购买滑膛弹弓、钢珠、头灯等作案工具,夜间多次去嘉兴平湖市独山港镇竹园等地非法狩猎野生鸟类。

  去年12月18日晚,丁某被巡逻民警查获,发现其随身包里装有10只野生鸟类,有棕背伯劳1只、珠颈斑鸠5只、白头鹎2只、灰头鹀2只;另家中冰箱里有已处理野生鸟类41只,均为珠颈斑鸠。

  经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算,涉案珠颈斑鸠、棕背伯劳、白头鹎、灰头鹀,基准价值均为每只300元,51只野生鸟类价值共计1.53万元。

  平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的作案工具头灯一个、弹弓一个、滑膛弹弓一个、钢珠三包,以及野生鸟类尸体,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处理。同时,判丁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1.53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放任猎狗咬死猴子卖猴肉

  护林员被判刑

  50多岁的龙泉护林员范某持有狩猎证,养了7只猎狗,有着丰富狩猎经验。

  2019年5月,他带着7只猎狗去采茶叶,猎狗在山里发现一群猴类,开始追逐撕咬一只猴子。

  范某见状,并未阻止,而是任凭猎狗将其中一只猴子咬死后,他将被咬死的猴子带回了家。当晚,他联系到了一位买家(另案处理),称重后将10.8斤猴肉以1100元的价格卖出,猴肉经转手后进入一家餐馆。

  经鉴定,被咬死的猴子系藏酋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龙泉法院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范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范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货车车厢藏了107只冷冻海龟

  车主判赔300多万生态修复补偿金

  2018年10月18日晚,民警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芦花塔岭下路边,发现一辆可疑的大型厢式货车,打开车厢,发现里面全是冷冻的大海龟。经清点,当场扣押海龟107只。

  经查,货车车主为沈某。

  就在当天凌晨,另一案犯刘某从西码头渔船上收购4只海龟,转售给沈某,由姜某驾小货车将4只海龟运送至沈某所有的厢式货车上。

  经鉴定,涉案动物为绿海龟2只和蠵(xī)龟105只,均属于我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总价值为312.36万元。

  沈某、姜某和刘某三人因非法运输、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五年八个月和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4万元和2万元。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认定其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三人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沈某对312.36万元生态修复补偿金承担赔偿责任,姜某、刘某仅涉其中4只蠵龟,应就其中的6.96万元生态修复补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是全国海事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涉海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