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以被告宋某猎捕食用野生动物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判决其赔偿损失55800元。
“我当初只是想尝尝‘野味’,现在真的很后悔。”
宋某是湖南人,2016年到衢州一工厂务工,出于食用“野味”的目的,其数次通过安置铁夹、设套的方式捕获野生动物用来食用。
2017年2月至4月期间,宋某在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紫薇村附近山上先后放置4只铁夹。同年4月2日下午,宋某前去查看时,发现其放置的铁夹夹中2只野生动物(其中1只大的当时已死亡,1只小的当时受伤并于当晚死亡)。后在其将猎获的2只野生动物运下山的途中,被当地村民发现并制止,村民即将宋某控制住并报警。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大的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鬣羚,小的野生动物为猪獾(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据宋某交代,其在2016年12月23日,还在衢州衢化街道缸窑村附近山上通过安置铁夹、设套的方式捕获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
2017年11月27日,宋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宋某猎捕野生动物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于2019年12月5日向衢州中院提起公益诉讼。
经衢州市衢江区林业局出具《涉案野生动物价值认定意见》认定,上述宋某非法猎捕的三只野生动物的价值合计为5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