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市民将野生动物当宠物购买、养殖,这些“另类宠物”的交易行为,不仅会对生态造成影响,还可能会违反法律甚至构成犯罪。2月28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通过多方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施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慈溪小伙施某是个“95后”,2019年5月5日,他通过微信联系,花了2200元购买了一条黄金蟒幼蛇在自家饲养。得知卖家在四川落网后,2019年9月19日,施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施某称,他知道黄金蟒是国家保护动物,但自己从小就比较喜欢蟒蛇,非常想自己养一条,才在网上找人以便宜价格购买。

施某购买的蛇施某购买的蛇

  经过鉴定,施某购买的黄金蟒,属蛇目蟒科缅甸蟒白化种,缅甸蟒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经核定,该条蟒蛇价值5000元。案发后,这条黄金蟒已交森林公安妥善安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施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庭审现场庭审现场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一些野生动物身上携带有细菌、病毒和寄生虫等,易导致人类感染疾病甚至死亡,有些野生动物还会成为外来入侵者,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市民如发现有非法养殖、经营、食用、运输野生动物的,可联系市场监管部门或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查处,也可直接拨打公安报警电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