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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小电驴"的请注意

2020年05月26日 10:40 嘉兴交警 

  5月15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对于市民最关心的问题,交警蜀黍来为大家划重点:

  01 骑乘者都要佩戴安全头盔

  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在关键时刻可以保命,这对广大嘉兴市民来说已是一个共识。随着《条例》于今年7月1日实施,再有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嘉兴交警将依法查处。

  根据《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六周岁以下的儿童乘坐电动自行车,还必须配备儿童安全座椅。7月1日起,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儿童乘坐安全座椅,主要是为了确保小孩的安全,按规定要搭载在电动自行车的后座,目前一些家长在接送孩子时,会在电动自行车的前面放一个小板凳,让孩子坐在前面,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02 重拳治理违法改装乱象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如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03 规定了备案电动自行车使用限期

  你家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多少年了?《条例》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后,你必须要关注一下,自家电动自行车的使用限期啦。

  《条例》规定了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对于备案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统一将于2023年1月1日淘汰,不得上道路行驶。

  04 共享电动自行车即将自带安全头盔

  现在城市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很多市民会选择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那么今年7月1日后,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的你是否要自备安全头盔呢?

  《条例》明确: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嘉兴很多共享电动自行车是没有配备安全头盔的,但是嘉兴交警已经主动对接各大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要求在今年7月1日后,必须为共享电动自行车配备安全头盔,也会和其他部门一起督促企业做好工作。

原标题:家有“小电驴”的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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