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近期两起醉驾事故案例曝光 引以为戒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交警部门一再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但仍有部分驾驶员“铤而走险”,害人又害己。
发生两起醉驾事故
记者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获悉,近日,县城常绿桥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调查,其中一辆车的驾驶员朱某存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据办案民警介绍,3月29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在县城常绿桥路段,两辆汽车发生碰撞。
接警后,事故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民警发现其中一位肇事车辆驾驶员已经弃车离开现场。
勘查完现场后,民警立即展开侦查,通过查看事故路段视频监控,在事故发生路口往南200米处发现驾驶员朱某。
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朱某体内酒精含量114mg/100ml,民警遂将朱某带至海盐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酒后驾驶分两种: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超过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属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样,在3月27日晚,戴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从海盐沈荡镇出发驶往杭州余杭区,23时14分途经沈荡镇申庄港桥北堍路段时,与前方行走的行人甘某发生碰撞,造成甘某受伤。
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戴某的酒精含量170mg/100ml,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警部门提醒,查处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是交警的常态化工作,而且始终坚持从严从快查处,不容忍不姑息不手软,希望广大市民务必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原标题:海盐近期两起醉驾事故案例曝光,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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