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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 海宁人养老金涨了

2020年01月20日 17:34 海宁发布 

  根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嘉人社〔2019〕1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海宁工作实际,海宁市人力社保局第一时间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工作。

  一是提高基础养老金为225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从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2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5元,此举进一步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是加强困难人员保障。

  更加充分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及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对于选择500元/年缴费标准的,给予全部补贴;对于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按照个人缴费总额的65%标准给予部分补贴。

  三是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参保人员选择每年500元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由30元调整至50元;参保人员选择每年1800元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38元;参保人员选择每年2600元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37元;参保人员选择每年3300元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900元。

  四是进一步简化发放对象审核。

  不再对养老金补贴发放对象审查“1995年1月8日前具有本市户籍或已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条件,凡属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享受待遇)对象,未享受其他各类养老保险(保障)、养老专项定期补助(保障)的人员,达到一定年龄均可按规定享受养老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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